《山豬吊吊了誰?山林資源治理與野保法修法效益之間的距離》
受訪|裴家麒
撰文|嚴毅昇
攝影|蘇晉緯
- 2024-04-30
【前言】
有關動保團體近日因俗稱「山豬吊」的獵具捕捉到台灣黑熊,呼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明令禁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4月11日於官方網站公告表示:「若全面禁用,靠山區的農民恐怕會被迫使用毒餌或殺傷力更強的工具,反而可能重回過去發現誤捕,卻顧忌違法不敢通報相關單位的老路,反而更不利於動物保育。」
癥結不僅在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的歸屬不同,許多網路上的討論也指向對於原住民族群狩獵文化的誤解。若衝突在於《動物保護法》禁止民眾使用金屬套索,同時《野生動物保育法》又許可使用改良式獵具,直接修法禁止將影響許多淺山農民的生計,輕則作物毀壞,重則民眾被野生動物攻擊、農園損毀影響家庭經濟,若社會缺少討論直接修法禁止似乎過於果斷。
過去在野保法中已明文禁止使用獸鋏,而動保團體這次訴諸於動保法及林業署的說明而呼籲進一步禁用山豬吊的修法,也針對原住民使用陷阱狩獵有一些看法。裴家騏老師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排除了第19條,明文規定原住民只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與「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可以使用陷阱、獸鋏及傳統獵具。《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是禁止使用獸鋏,但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為例外條款,山豬吊仍可以使用。」林業署說明:「立法院現正審查行政院提送《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第2條、第19條、第21條、第21條之1、第37條、第51條、第51條之1及第52條)修正案,有關第19條修正內容,係將現行條文第1項第6款中「使用獸鋏」部分,單獨增列至修正條文第7款,現行條文第1項第7款,則依序移至修正條文第8款。」所以在這次山豬吊捕捉到台灣黑熊的事件中,可以看見「法律的形成與修改需要社會共識」。
獵具種類越少,野生動物保育的狀況就能越好嗎?
裴家騏老師表示:「除非有可行的替代工具,過去的經驗顯示立法全面禁止獵捕工具的效益極低(例如:10年前明文禁止獸鋏的製造、陳列、販賣、使用,到現在成效非常有限,一般農民仍然使用獸鋏來保護農作物)。嚴苛的法條若無法執行,則僅是紙上管理,無法確實達到減少誤傷的目標。」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也說明:「科學數據與訪談結果顯示這裡黑熊數量多且穩定,越來越靠近聚落。另個角度,最一開始或許是人進入到熊的生活圈,但別忘了,我們在都會區的家,可是進入了梅花鹿與石虎的生活圈,進入到野生動物生活圈的不是只有山村居民。」
動保團體期望修法使山豬吊絕跡的目的若是為了能夠「減少流浪動物或是其他家寵在野外時被誤傷」,反而會造成農民必須使用其他獵具,一如「獸鋏」因《動物保護法》在法律上明令禁止生產、陳列、販賣、使用已十年有之,但十年來獸鋏的販賣與生產並未消失。以台灣的地理條件如此複雜的狀況下,法律要落實在日常實務上,中間仍需要更多的討論來達成社會共識,僅有法律的限制仍然難以在偏遠鄉村、山區社區落實防犯。從法律上禁止獵具的使用確實是最簡單的做法,但是不盡然會達成訴求者原來的期望。我們仍然能在屏東鄉下的五金行買的到《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都禁用的獸鋏。
因此,就策略上來說,更應該要求政府把改良式獵具、改良式陷阱做好,達到減少非目標動物的誤捕,如果改良式的獵具未能達到百分之百的防誤捕效果,那動保團體更應該將要求訴諸於把改良式獵具改造至更完整,而不是用一個無法執行的法律企圖讓一種工具消失,這麼簡單而已。
山豬吊相比獸鋏的殺傷力較小,而傳統腳吊子的設置技術門檻較高,需要找到能當作彈簧的樹枝才能設置,多數人早已不再使用。若動保團體希望要人道,而山豬吊是已經比傳統套索式腳吊子更有選擇性了,許多民眾可能在多篇報導或媒體的敘述上,很難理解山豬吊本身就已經是改良式獵具,而山豬吊能不能再更精進的改良呢?裴家騏老師肯定的說:「當然是可以的!動保團體不滿足現在的山豬吊只抓不到成年黑熊,幼年的黑熊還是會有機會被捕抓到,這就是陷阱必須要再精進之處,也是大家應該去努力之處。」
關於狩獵議題,原住民族群常常被貼上破壞動物生態的標籤?
山豬吊現在幾乎是山區農民(包括淺山地區的漢人農民)很依賴的農業危害防治的工具,對於漢人農民而言,更是極少數可以用來應付較大型野生動物的工具。如果全面禁止山豬吊,這些漢人農民還剩下什麼樣的工具能夠選擇?農民本身也沒有太大的能力去改造獵具,所以獵具的改良應該是政府與民間團體該去思考的責任。動保團體若想走一條看起來比較容易的修法路線去達成降低動物的誤傷,反而是最難達成原出目的的辦法。
近幾年,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都與原住民族各部落族人合作,就一些實務經驗的紀錄顯示,動物生態的保育確實是在山區生活的居民比較清楚熟知狀況。裴家騏老師也贊同此合作模式:「國際上的實證經驗均顯示鄉間的農民和山區的原住民是整體生物多樣性保育行動中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而協助排除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例如:進入農地的各種動物)和威脅(例如:接近村落的黑熊),不但可以維持他們的生計,也可以適度的降低少數數量過多的物種(例如:水鹿、長鬃山羊、山羌等)對森林生態環境、物種多樣性的破壞。」
而黑熊的生活移動範圍並不限定於深山,近年也經常發現黑熊會靠近淺山農民的農作,趕走也可能再回來「覓食」。在考量保育野生動物的同時,也應該理解人身安全的警覺性,住在山裡的農民是否有那一條命的社會條件,足夠餘裕去維護生命應同等的價值?在過去,將受傷的野生黑熊安置在收容中心,傷癒後再放生的案例其實很多。裴家騏老師表示:「有黑熊在果園遭陷阱捕獲而受傷,收容、治癒、放生後又再度回到了果園並再次受到陷阱傷害,這也是野放黑熊須要再去改進的地方,畢竟野放黑熊更不會是像野放鳥禽類,雙手一放就飛走那麼輕易的事,習慣性進入果園的黑熊,牠還是會想辦法進入果園,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誤捕的黑熊都是在村落或部落附近被發現。例如:中橫公路、南橫公路沿線的果園經常受到山豬與台灣獼猴危害,同樣的危害防治工具也可能傷害到黑熊。」
以北美洲、日本來說,對於處置進入果園或農地的黑熊,野放並非「第一選擇」,因為黑熊返回農園的風險機率極大,通常都是以長期收容或人道處理,在台灣則是以野放為優先選項,這也顯示「野放」並不是件易事。
不僅是禁止陷阱的效益對生態保育的效益並不高,其實農民在村落或部落附近放置陷阱也都是保護意味,是農民不得不做的防治工事,而陷阱在野生動物保育做得好的國家,也都是合法的獵捕工具,並納入管理。現在的社會輿論引起的對立不僅誤解了原住民族群、誤解了狩獵這個歷史悠久的生計型態,也包括對淺山地區的漢人農民,這些誤解對動物保護與野生動物保育也都不是好的發展,尤其現在還要面對流浪動物對野生動物的危害。而農害防治與流浪動物遊蕩在野外的問題,防範都需要社會有共識才能解決,現在對山豬吊的人道訴求或許能達到修法的目的,卻不會是解決更大的生態議題的根本要件,甚至會帶來負面的效應。
「改良式」的獵具有助於保育嗎?
「山豬吊已經是改良後取代傳統腳吊子的獵捕工具,其對物種的選擇性、安全性和人道上都比傳統腳吊子要改善非常多。現在的「山豬吊」與「傳統腳吊子」的差別在於山豬吊並不會讓獵物被懸吊在空中無法掙脫,而被山豬吊捕捉到的動物會四腳著地,不會被吊在半空中,但掙扎力較強的動物如黑熊仍可能會發生較嚴重的傷口,因此仍有不足之處。關心的人應該是敦促甚至主動的持續改進,而非全面禁用。事實上,在全面禁用山豬吊之前,有許多更務實的作為可以推動,包括:更精進使用山豬吊的時機、地點,以及在陷阱處增設即時通訊工具。現在放置陷阱的位置多是在農地或村莊外圍,或是部落鄰近地區,不會像二、三十年前必須走個一、兩天去看是否有抓到獵物,如果加裝感應式的通報器,讓農民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得陷阱捕獲動物的資訊或影像,並在第一時間前往處理,捕捉到的動物傷亡率也會降低,農民捕捉到非目標動物也比較適合放生。」改良式獵具再精進,比起修法禁用是更直覺的方向。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也說明:「改良式的踏板口徑較小、壓力值較大、線徑較粗、設計八字轉環防止鋼索扭死纏繞,減少動物拉扯傷害(一般市售的山豬吊,因為踏板的口徑很大,所以黑熊也會受困,而且踏板設定很靈敏,小型動物如石虎踩了也會觸發,改良式可避免這兩點。」如果有民眾「私售」非官方的山豬吊造成動物受傷的問題更大,那是否討論的方向與修法的含括範圍更應該是在對於使用獵具的民眾進行勸導?以及對有關單位發放改良式獵具的積極性做審查,並鼓勵淺山農民定時索取、更換官方的改良式獵具,以及與當地人合作巡守獵具實際捕捉到動物的情形,若直接禁用卻不重視「禁止販售」與「禁止製造」方面的加強取締,從供需配套上下手,無論再修法徹底也不會是真正有效的管理方式。
極端的禁令除了無助於偏鄉生活的維護,更可能因此破壞政府與民間的夥伴信任關係,無助於大目標的達成。自然保育必須是全民運動,需要所有人的參與才能有效。目前部分團體所提出全面禁用山豬吊的訴求,已經形成社會上的對立,並傷害過去已建立之基礎,實在得不償失。
什麼是理想中的山林資源治理模式?現今臺灣要達成這樣的模式會遭遇什麼樣的困難和挑戰?以及如何克服?
如果全面禁止獵具,農民、山區居民和政府對立,要達到生物多樣性保全的訴求就會更加困難,過去法律上的「全面禁獵」、「禁用獸鋏」的經驗已經顯示無法落實,僅是訴諸法律是無法達到理想的野生動物保育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年來與許多生物多樣性高的山區村落居民合作進行狩獵自主管理,成果彰顯多年以來,能夠發現野生動物的生態現況並不差,而動保團體長期倡議的「全面禁止狩獵」,恐怕會使生物多樣性維持的現況被再度改變。
反過來說,裴家騏老師也提及:「野生動物資源治理有非常多種模式,台灣不能再重蹈400年前荷蘭人將梅花鹿產製品大量出口的模式,也不能重蹈日治時期日本人濫用台灣食肉目動物資源的覆轍,以現代對於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的目標來說,其實就是『永續』和『生物多樣性』的維持。
其實台灣面臨的狀況並不是資源的匱乏,而是50年來法律上的禁止狩獵,讓物種族群的管理發展得不夠科學性。在資源永續治理的概念下,基本的量化資料目前卻不明確(例如:各種野生物種族群的數量?目前的使用量是多少?而這樣的使用量是否永續?以上的問題多缺乏科學證據),這些現代化治理所需要的參數、資訊其實我們手上掌握的都非常少,所以台灣過去才會被先進國家的學者認為是『紙上管理』,也就是空有法律卻缺乏據實效益。
再舉例來說,我們並不清楚台灣現在有多少隻水鹿?也不清楚台灣現在有多少隻台灣獼猴?即使猴子現在已經被農民嫌棄到不行。雖然我們知道每年都有很多隻山羌、山豬、山羊、鼯鼠被獵捕,可是我們也不知道現在他們的數量有多少?山林資源治理『不夠精確』是台灣現在仍待解決的問題,如何克服?其實只需朝量化治理方向更精進,把現階段的研究重點放在發展數量化的野生動物族群管理,並進一步探討例如:水鹿族群到達多高的密度,森林環境會被明顯破壞?並評估需不需要一定程度的狩獵,以控制水鹿的密度維持在不造成森林破壞的水平,其實這些都是現代化國家在野生動物保育和經營管理上所時常面臨的課題。
對於此次禁用獵具的修法訴求與資料量化之間的關係,便是有關於台灣的山林治理模式仍舊不夠理想。有許多的治理方式受到輿論影響或法律的限制,並不符合「山林本身的生態」。無論是對狩獵狀況的管理不足與不理解狩獵功能而有的污名及迷思,使得狩獵這項技能的生態管理面被模糊化。正如此次動保團體對於修法禁用獵具的呼籲,禁用獵具也許能夠達到「暫時」的特定物種的保護,但不免去思考這樣的處置能否使得生態狀況平衡?為何需要國家推動可信度高的野生動物數量估算?正是擔憂單一物種的大量繁殖,可能造成其他動物的傷害,而狩獵可以作為一種制衡的科學方法,實質管理獵具的使用與狩獵,更勝於全面禁用獵具。
其實絕大多數的國家(例如:日本、歐美、中國)在野生動物的科學管理上都已經有百年以上的歷史,但台灣在野生動物資源治理的現代化上仍然是落後的,野生動物的生態狀況其實並不差,但台灣並沒有掌握住管理上基本所需的數據,現今的野生動物生態狀況只能在不夠科學化的環境下去摸索,我們必須開始盤點基本的野生動物數量與分布範圍,才能知道人為的各種行為對動物所造成的影響。
關於這次的修法,我認為既然社會大眾對現有的獵具有所批評、對於改良式獵具有所要求,那回應這項要求也是必要的,那就是必須繼續改良下去,盡快在最短的時間達到(獵具)理想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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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業及自然保育署FB:人與🐻之二 ──你的殘忍,我的生計
6.林業及自然保育署FB:人與🐻之四──在地居民是保育的第一線